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3-1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努力维护好学校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教师岗、科研岗位人员可由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勤的具体方式,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规定。

第五条 考勤内容包括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第六条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

第七条 人事处是我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考勤制度,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考勤员,负责登记、统计和报送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

第十条 考勤实行报送制度

(一)月报制度。各单位考勤员核实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考勤情况月报表》,在本单位公示后,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重点汇报制度。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3天内将本单位开学首日出勤情况报告人事处。对于连续3个工作日未到岗人员,所在单位必须立刻开展调查,联系未到岗人员,掌握情况动态,必要时马上采取应急手段,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

第三章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第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

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婚假

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婚假须在法定结婚时间6个月之内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

(三)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四)探亲假

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国(境)内外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五)生育假和计划生育假

1.产假: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80天。法定产假内包含的寒暑假给予顺延。

2.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

3.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如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4.计划生育假: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按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5.女教职工特殊假:女职工还可以享有产前检查假、哺乳时间等特殊假期,具体按《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执行。

(六)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和休息者,可请病假。

(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和政府部门鉴定认定为工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休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八)事假

教职工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请事假。

第四章 假期时间的计算方法及工资发放规定

第十二条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计算。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病假、工伤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病假如果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探亲假、丧假、事假30个工作日以内(含30个工作日),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病假、女教职工特殊假、工伤假(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间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部分全额计发,其他绩效工资按《广东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事假在30个工作日以上的,只发放基本工资。

探亲路费的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 请假、销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需本人事先提出请假申请,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理由和请假时间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及备案。如因病重或遇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及时电话或通过其它通信方式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离岗之日起3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如果由于教职工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补办请假手续或由所在单位核实事实后,代为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以人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书面请假审批回执为准。请假回执由单位妥善保管备查,作为扣发工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请假经批准后,请假人一般应在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请假需要调课、停课的,需及时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请假销假表》,在2个工作日内按请假审批权限到所在单位或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销假回执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并作为恢复工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因故不能按时上班,可以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假期连续合并计算。已按时到岗上班,但未办理销假手续者,按继续请假处理;请假期满未按时到岗上班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婚假、丧假

婚假、丧假由本人提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超过10天必须持有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或建议休假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核定。

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连续或一学期内累计达10天以上但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连续或一学期内累计达30天以上但不超过90天(含90天)的,所在单位同意并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连续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90天以上的,所在单位同意并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人事处审核并送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病假,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三)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学期内累计不超过50个工作日,单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事假单次或一学期内累计6~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单次或一学期内在16~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同意并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在30个工作日以上的,需所在单位同意并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并送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到国内或国(境)外开会、学习、进修、培训、合作科研、挂职或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等超过5个工作日的,离校前需书面向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具体情况。派出期间的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不作为事假,但需纳入考勤管理,所在单位考勤员应做好记录,并在《广东工业大学考勤情况月报表》中如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休假、出访、出差、学习的,在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同时,还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进行报备。

第六章 旷工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时间在2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回校上班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未获批准出国(境)者、经批准出国(境)期满后仍未回校者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者;

(五)申请调动,未办妥有关调动手续而擅自离岗者;

(六) 请假理由弄虚作假者;

(七)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经济或劳务活动者。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者,所在单位应及时联系本人,了解原因,并督促其完善请假手续;连续3个工作日未到岗又不办理请假手续者,所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旷工情况报告人事处,并配合人事处做好情况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旷工1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其他绩效工资按《广东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应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从事校内外兼职活动,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学校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以严肃和慎重的态度,根据违纪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按本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所给予的处分和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准确,手续完备。被处理的人员若无理取闹、纠缠他人、威胁他人以至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

(一)教职工违反考勤规定和劳动纪律,所在单位应及时查清事实,查找证据,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提交事实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所在单位和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核查,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三)人事处根据本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定处理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执行。对于涉及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教职工,可依据《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述处理暂行办法》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是执行学校劳动纪律直接责任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把执行尺度,对出现重大劳动纪律事故且疏于监管的,学校将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个人和单位,学校除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根据情况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考勤员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出勤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不定期将全校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在校园网上进行通报、公开。

九章 附 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5]4号)自行废止。与学校签署其他合同或协议的人员,合同或协议内容如与本办法有冲突,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工业大学考勤情况月报表

2.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3.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销假表

附件1

广东工业大学考勤情况月报表(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在编人数:人, 在岗人 非在岗人

考勤类别

姓 名

占用

工作日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请假/销假

办理情况

迟到、早退











旷工











事假











产假











陪产假











哺乳假











女职工特殊假期











计划生育假






病假、

工伤假











丧假











国内

进修学习

因公外出
















国(境)外进修学习

因公外出
















挂职、借调、离岗创业











注:请各单位如实填报,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可根据实际对本表进行调整,但不得减少应报送项目。

考勤员:(亲笔签名) 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所在单位


请假类别


请假开始时间


请假结束时间


占用工作日

申请人

(亲笔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委托人

(亲笔签名)

联系电话


委托人单位



所在

单位

意见

主要负责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医院

主要负责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办公室意见

主要负责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主管负责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

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

人事

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请假人本人填写。如委托他人办理请假,委托人需持有请假人的委托函或有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请假人在得到学校批准请假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

附件3

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销假表

请假人


所在单位


请假类型


批准请假开始时间


批准请假到期时间


到岗工作时 间


所在单位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回执签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天接到你单位同志的销假申请,经核准,其销假时间为 年 月 日。

人事处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请假人本人填写,所在部门应核查销假人所填写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已按时到岗工作。

2.《销假回执》作为销假的依据,由所在单位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