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校在职教师存在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以下单位举报:
(一)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二)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学校党政管理机构;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为举报人和证人严格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注意事项
(一)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反映,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反映对象;
2.有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二)反映问题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三)反映问题时,应承诺反映的情况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夸大、歪曲、诬告、捏造等。如有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不予受理:
1.未提供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
3.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关的(具体受理内容请参照《广东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反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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