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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09-01-01  

博士后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培养和造就年轻高级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归口人事处负责。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所依托的学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联系人,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申请招收博士后的教师条件

第三条  凡我校申请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在职教师,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具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资格,并且符合我校规定的可招收博士生的年龄条件;(2)有在学校科技处立项的、由申请者本人主持的在研项目,且现有到校科研经费余额不低于10万元;(3)按学校规定上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国内外其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站,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均可申请到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我校优先招收在兄弟院校和科研院所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站的人员。按人事部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凡我校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章  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员,应提前半年向我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1)进站申请书(说明申请进站理由与研究目的);(2)个人简历(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成果);(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它的有效证明文件;(4)博士学位论文和两篇学术研究代表作;(5)属委培、定向、在职等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本人申请做博士后的证明材料,同时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对经初审拟考虑接受其申请的人员,我校人事处将向申请者寄发《广东工业大学博士后申请表》。申请者在递交《广东工业大学博士后申请表》时还需要递交两份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留学人员还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推荐意见》。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依托的学院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和评议,有条件的可进行面试或采取其它的方式进一步考核。经学院审核拟接受的人员报学校审批,再由人事处报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人事处通知本人正式办理进站手续。

第八条  被批准进站的人员,应拟定进站日期。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进站期限者,应在拟定日期前的一个月内向我校人事处请假,由人事处作出决定。如事先不请假且超过拟定日期一个月,将不保留当事者的进站资格。如仍要求到我校做博士后,需重新申请。

被录用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应与人事处签订《广东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

第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已办理进站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由本人提出,或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后三个月内作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站。前期工作报告通过者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于研究课题需要,离校赴外单位者,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征得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合作导师及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进行中期考核,并填报《广东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应按规定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且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回国后应向流动站递交工作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对未按批准期限回国又无正当延长理由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对在我校落常住户口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将注销其户口,已办理暂住户口的配偶及子女则转回原地或原单位。

第六章 与工作分配

第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交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规定格式撰写的研究工作报告(即出站工作总结),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依托的学院负责组织由5—7名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出站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

第十六条  凡博士后研究人员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不发给博士后证书。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接到同意出站通知后,均应到人事处领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通知”,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全部出站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或擅自离站者,人事处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将不再为其补办离站分配手续,按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其工作可由本人联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推荐或全国博管会协助联系。博士后研究人员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

第十九条  在进站前已同有关用人单位定有协议,拟定了工作去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出站前原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另行分配工作并有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有关证明材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协议办理出站分配手续。

第二十条  凡要求流动到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第一站工作的申请办法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其它设站单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固定工作时,须取得接受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填写《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经院、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同博士后研究报告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七章  工作期限与中途离、退站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出站或转到下一个流动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拟定的研究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确认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拟定的研究课题,由本人在规定出站时间的前两个月提出延期报告(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半年),经合作导师、所依托的学院、学校人事处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在站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延长期内的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或所在课题组自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接受中期考核,如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设站单位可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作离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办理离站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兼职工作,一经发现,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或违反《广东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退、离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不发给博士后证书。

第八章  自筹经费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因学科建设及重点科研任务需要,且又有经费来源的有关学科专业,经人事处批准,可申请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招收条件、手续与国家(省)计划内的博士后一致。

第九章  联合招收与挂靠招收博士后

第三十条  我校鼓励并支持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以研究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博士后、项目博士后。联合招收博士后可以采取自荐、推荐及科研项目招标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挂靠在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不应占用我校的博士后招收指标。其合作导师应符合我校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联合招收、挂靠招收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学校对联合招收、挂靠招收企业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企业或单位或合作导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十章  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计算工龄。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国家(省)计划内及学校自筹经费的博士后享受我校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校内相关待遇。非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不属于我校在职职工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均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联合与挂靠招收的博士后,不论是哪类研究人员,均由联合企业、挂靠单位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所需的全部经费及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我校为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每月按租住面积收取房租。 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应予赔偿。博士后研究人员所用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卫生等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三十六条  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在我校落常住户口,申请者进站时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介绍信办理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随该博士后流动可申请办理暂住户口。

第三十七条  在我校落常住户口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如属国家正式职工并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办理了暂住户口后,若符合学校临时岗位要求,经本人申请,由学校人事处与其原工作单位协商,可以借调的方式来我校承担临时性的工作。若不能安排临时性工作,学校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或延长期间,学校不再负担此项费用。

第三十八条  担任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的我校教师,在所规定的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学校按月发放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十一章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按计划每年给博士后拨发的经费、联合招收和挂靠招收博士后的管理费以及合作导师上交学校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博士后的生活费由人事处按规定审核发放。博士后相关经费的使用,应遵守我校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十条  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接受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年年终,由财务处将博士后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列表汇报。

   本条例自2004年3月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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