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学校人员聘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交流中心的职责
第一条 负责待聘人员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学校条件,安排待聘人员参加必要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三条 收集校内外人才的供求信息,协助待聘人员在校内外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 待聘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待聘人员必须是我校职工。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一)精简机构的编余人员。
(二)未聘或解聘的聘余人员。
(三)学年度考核不称职及连续两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分流的人员。
(五)具有因病全休有效证明,全休半年以上的人员。
(六)委托代管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范围。
(一)缓聘、辞聘和拒聘人员。
(二)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
(三)因公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或处理,以及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五)按有关规定应调离、辞退、除名等的人员。
(六)已经接受其他形式分流安置的人员。
第三章 待聘人员的接收
第七条 竞争上岗的聘余人员,由所在单位确定分流去向,属于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范围者,由所在单位填写《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交人事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待聘人员经批准由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后,由人才交流中心向原所在部门(单位)发出书面接收通知。待聘人员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所在部门(单位)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5天,按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规定作辞退处理。
第四章 待聘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待聘人员应自觉接受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参加学校及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第十条 待聘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期间,每两周须在规定时间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如超过1个月不来报到、不服从管理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一条 待聘人员应遵守人才交流中心的规章制度,努力寻找重新上岗的机会,服从人才交流中心的推荐。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给待聘人员安排的新工作岗位或临时工作,待聘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者,按拒聘处理。
第十二条 待聘期间,未经人才交流中心同意并签订协议,私自到校外经商、受聘、兼职或任职,作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中心有权按专业对口和人尽其用的原则,推荐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缺编单位工作,各缺编单位应予配合与接收。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进人,可优先从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中聘用。
第十五条 各经济承包单位、校办产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聘余人员,原则上自行调整消化。确需上交人才交流中心的,上交人员在找到新工作单位之前的待遇仍由原单位负担,并按期返纳给财务处。
第十六条 待聘人员试用2次均未被用人单位聘用者,人才交流中心不再给其推荐工作,待聘期间(含试用期)满1年后,按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待聘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时间(含试用期)最长为1年,满1年仍未找到工作者,作辞退处理。
第五章 待聘人员的培训
第十八条 待聘人员必须根据人才交流中心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学习,通过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等内容的学习,了解形势,转变观念,奋发进取,提高竞争上岗能力。
第十九条 根据待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和校内工作需要,交流中心组织待聘人员参加再上岗职业技术能力培训。培训费由学校与个人按6:4分摊,培训合格应聘上岗后,凭合格证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1800元。
第六章 待聘人员的流动方式
第二十条 经培训后到校外就业的,培训费可报销,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一条 校内转岗。待聘人员应积极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交流中心将协助提供各单位的用人信息,待聘人员经应聘重新上岗。校内用人单位可对待聘人员试用,并签订试用协议,明确试用期待遇。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第二十二条 人才交流中心可组织待聘人员开展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校外活动。鼓励待聘人员向社会流动,经人才交流中心同意,可办理调动手续。用人单位要求试用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试用单位负责。调动时其工资关系按在聘时的工资级别转入新单位,已扣发的工资和补贴不补发。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为鼓励待聘人员自谋职业,对待聘人员提出自谋职业者,学校将按其在本校工作满1年付给1个月本人月基本工资的补偿费(扣除待聘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自谋职业后不再是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交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第七章 待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含试用期)不享受校内业绩金。待聘在3个月(含试用期,下同)内的,可领取国家工资和补贴,待聘期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发国家工资和补贴的70%,第7个月起按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满1年按辞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待聘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学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待聘人员经校内单位聘用后,享受新聘岗位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单位试用的待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国家工资和补贴由学校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2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广东工业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工大人字[199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