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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与管理办法
2009-06-03  


第一章  聘请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广工大党字〔2015〕33号)和《广东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广工大校字〔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需要。

第三条  按照“精干、高效、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具有学校重点以上学科、硕士点以上学科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学院可聘请名誉、客座教授。

第二章  聘请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聘请名誉教授的条件

名誉教授是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一)具有博士学位、正高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三)国际著名企业家。

第五条  聘请客座教授的条件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起重要作用;

(二)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成就显著,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不设年龄限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客座教授应具有正高职务(境外人员应具有正高相当职务),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突出成果;

(二)大型知名企业集团的负责人、技术总监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第三章  聘请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聘请程序

(一)提名。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登记表》。

(二)专家评议。名誉、客座教授需提供三位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形成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对哲学、社会科学类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学科需从严把握。

(三)审批。学院将拟聘人选的《广东工业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登记表》、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审核,聘请学术型人员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学术声望等出具意见,聘请行业领域咨询型人员由科技处对其把握,就被聘人在熟悉行业发展政策、宏观情况和对学校发展的影响力等方面做出评价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聘任。国(境)内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由人事处制作并颁发聘书,国(境)外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作并颁发聘书,并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管理

(一)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单位需将总结报告报人事处,需继续聘任的,按聘请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二)各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三)聘请的名誉、客座教授均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不享受编制内人员待遇。学校对聘请的名誉、客座教授颁发聘书,不支付薪酬,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定报酬;所聘人员来校交流产生的差旅费、开设讲座的酬金,由所在学院承担。

第八条  国(境)外拟聘人选的《广东工业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登记表》等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学校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工业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登记表

2.广东工业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同行专家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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