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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2009-01-01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高级实验师资。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2的要求:

1、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三等奖(前3名)。

(2)直接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

(3)在科技研究成果的开发应用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

(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并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

(6)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

(7)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 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开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和培养老字号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四)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净利要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的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4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掌本学科基础工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实验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工作10年以上,并在职进修本专业4门以上本科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历。

(四)独立设计过2个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重要任务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或申报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中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第一作者或主篇;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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