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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
2015-04-1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和“强师工程”,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教学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新时期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一、工程内涵

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千百十”)是我省高等学校的中青年教师培养工程,目标是在我省高等学校培养一大批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创新能力及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学名师、行业大师和名师团队。具体内容是在我省高等学校遴选优秀中青年教师,以四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个周期培养1000名左右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教学和学术骨干(也称校级培养对象)、100名左右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和教学名师(也称省级培养对象)、10名左右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拔尖人才(也称国家级培养对象)。

二、遴选范围

“千百十”培养对象在我省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中遴选产生。校领导、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奖励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计划、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等人才计划的教师不列入遴选范围。

三、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具体条件

1.校级培养对象

(1)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以上学位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各学校根据本校教师队伍实际,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技术创新等方面制定具体条件。

2.省级培养对象

2.1本科高校

(1)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学位及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副高级年龄不超过40周岁,正高级年龄不超过42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公共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3)积极参与学科建设,是省级以上精品(精品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学科、特色(名牌)专业、教学(科研)团队的主持人、带头人或骨干成员,或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等教育厅及省部级重点研究平台的负责人,或参编出版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

(4)教学成果突出,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前三名),或指导的学生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表彰。

(5)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核心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较高水平本专业系列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近五年来获得下列4项中的1项:

①省级以上“211工程”建设本科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其他本科院校的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②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社会影响,或获发明专利2项以上。

③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五名)或三等奖(前三名)。

④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2高职院校

(1)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学位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副高级年龄不超过40周岁,正高级年龄不超过42周岁,专业课教师累计有三年以上的企业工作、实践经历。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1门公共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3)积极参与专业建设,省级以上精品(精品开放)课程、重点(示范性)专业、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教学(科研)团队的主持人、带头人或骨干成员,或参编出版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

(4)教学成果突出,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学校以外单位组织的专业技能、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前三名)。

(5)近五年来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较高水平本专业系列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近五年来获得下列4项中的1项:

①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前两名)。

②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较好的社会影响,或获专利2项以上。

③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三等奖(前五名)。

④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奖励,或列入省高等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或获行业大师称号。

3.国家级培养对象

(1)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学位及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职院校可放宽至硕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44周岁(中医学、人文社科可放宽至47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1门公共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本科院校要求其中1门为本科生课程),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显著。

(3)为本学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学科方向)带头人,或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平台的负责人;或主持国家级精品(精品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色(名牌)专业、重点(示范性)专业,或主编出版过本专业高水平的专著及教材。

(4)教学成果突出,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三名),或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行业)技能竞赛奖二等奖(前五名),或指导的学生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表彰。

(5)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创见、高水平的本专业系列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近五年来获得下列4项的1项:

①本科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2项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高职院校的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②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解决关键性问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③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四、遴选办法

(一)方式。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遴选的方式。先由基层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校级培养对象由各校依据条件遴选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由各校按照条件推荐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从全省范围内择优遴选。

(二)名额。各校遴选的校级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不含附属医院,下同)总数的4%,推荐的省级以上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

(三)程序

1.申报人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

2.各校以院(系、部)为基本单位推荐。院(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小组,在认真审阅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各层次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3.学校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条件要求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综合择优确定推荐人选。符合推荐条件人数特别多的学校,要制定公平、公开的竞选办法,择优推荐。

4.学校对确定推荐的培养对象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成立审核小组和遴选委员会,审核小组核准校级培养对象人选的资格,并对各校推荐的省级和国家级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初审意见。遴选委员会分学科大类按条件确定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原则上不考虑学校或学科之间的平衡问题。结果经公示通过后,由省教育厅公布。

五、培养措施

(一)分期动态培养。省教育厅每2年遴选一批“千百十”培养对象,每批培养周期为4年,实行分期培养,动态管理,期中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二)明确培养目标与责任。确定的培养对象与所在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具体确定培养目标、培养期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省教育厅负责:(1)“千百十”的统一规划及组织实施。(2)建立“千百十”培养对象信息库。(3)择优选送培养对象到国内外重点大学进行访学,择优给予省级以上培养对象人才项目资助。(4)给未按生均拨款学校的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按照培养期内每人每月国家级培养对象1500元、省级培养对象800元的标准发放学术补贴。(5)对校级培养对象考核结果备案,与学校共同组织省级培养对象的期满考核工作,组织国家级培养对象的期满考核。(6)对培养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培养对象进行表扬。(7)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培养措施。

2.培养学校负责:(1)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书,确定具体培养目标,学校及培养对象的权利、义务与责任。(2)支持培养对象到国内外重点大学进行访学或参加学术活动;给培养对象优先安排使用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科研助手;支持培养对象组建学术团队。(3)按照培养期内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校级培养对象发放学术补贴;生均拨款学校按照每人每月国家级培养对象1500元、省级培养对象800元的标准发放本校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的学术补贴。(4)落实培养对象学术假制度,在培养期内给省级以上培养对象至少安排半年的学术假,学术假视为在岗工作。(5)成立培养指导小组,指导培养对象按规律、有计划提升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开展教学科研工作。(6)定期听取培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培养对象实现培养目标。(7)对培养对象开展考核以及推荐表扬工作。(8)引导和支持培养对象积极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9)对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教育部高层次人才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计划、广东高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的培养对象,终止“千百十”培养协议,不再发放学术补贴;培养期内调离学校或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取消其培养资格,停发学术补贴;非生均拨款学校要及时将培养对象工作变动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3.培养对象负责:(1)根据《申报表》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参照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标准,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培养期内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个人专业提升等方面的工作目标。(2)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3)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4)积极参加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提升科研学术能力。(5)主动接受指导,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期中(满)考核。(6)完成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和做好后续培养工作。省教育厅和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千百十”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培养对象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学术氛围和社会风气。积极做好培养对象的后续培养工作,进一步优化培养对象的工作环境,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为培养对象的不断成长提供平台,促进培养对象不断提升。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培养满2年进行期中考核,培养满4年进行期满考核。期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师德表现、教学科研、学术成果等情况。校级培养对象具体考核标准由学校制定。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期中考核主要侧重师德表现和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师德表现良好,按学校规定和培养协议内容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为合格;若有师德不端、学术不端、没有按计划开展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存在违纪、违法等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省级以上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内容和标准附后。

(三)程序和组织

1.期中考核:培养对象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中总结简表》,学校组织考核,必要时省教育厅可组织考核。

2.期满考核:培养对象填写《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期满总结表》。校级培养对象由学校组织考核;省级培养对象由学校制定考核方案,组成同行专家考核小组(其中校外专家占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组织考核;国家级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

3.考核结束,学校将校级培养对象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培养对象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

4.省教育厅将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反馈学校。期中考核合格者继续培养,不合格者取消培养资格。期满考核合格者,校级培养对象由学校颁发培养证书,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颁发培养证书。

七、总结表扬

(一)在每批完成期满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每批“千百十”培养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在培养期间取得显著业绩的培养对象进行表扬。表扬分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两种类型。表扬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培养对象中进行,特别优秀的校级培养对象也可表扬。

(二)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的条件

1.先进个人

(1)高质量完成培养协议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期满考核为优秀。

(2)坚持在教学科研工作一线,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培养期间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创新等某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就。

(3)学术造诣高,能准确把握所在学科的发展方向,从事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具有在本学科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和科技创新能力,能积极组织科研攻关、指导学术梯队和团队建设。

2.先进团队

(1)团队学术带头人应为期满考核为优秀的培养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

(2)团队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团队整体学术水平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较强的凝聚力。

(3)团队在培养对象的带领下,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技术创新等某方面取得突出成就,有标志性的成果或已建立了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

(三)表扬的方式

1.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或其带领的团队可自荐或由学校推荐为先进个人或先进团队,由学校组织评议后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组织审核小组对学校推荐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表扬对象。

3.表扬对象核定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对先进个人和先进团队予以通报表扬。

    八、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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